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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5, 2024 22:31:25 GMT -5
占有的先例。反腐败斗争日益得到加强,已列入公共行政部门和私营部门的议程,企业界迅速刺激对诚信、风险管理和合规计划的投资,其目标是:其中包括其在业务环境中的维护。 这是因为,通过制定和实施治理计划和最佳管理实践,公司,特别是那些投标并与公共行政部门保持合同关系的公司,确保它们能够增强它们应有的共同竞争力。 斯帕卡这种有效、准时的治理政策实践也使股东能够按照法律和道德标准开展活动,保护公司形象,防止法律体系之外的行为成为损害公司市场形象的理由。因此,毫无疑问,合规不仅是一种社会满意度,也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手段。 对财务盈利能力的追求必须与持续保持警惕相结合,防范有害行为,这就是为什么诚信计划需要更加热心而不仅仅是形式化的方法。 在公共行政领域,随着第 12,846/2013 号法律的出台,取得。 了巨大进步,该法律开始赋予诚信计划制度合法和合理的价值,特别是对于与公共行政部门签订合同的法人实体,根据第七条第八条,开始被视为适用第六条所述制裁的减轻因素。 然而,诚信计划必须以最低统一标准为指导,为双方提供法律确定性,同时限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。有鉴于此,必须加强诚信计划制度,忠实地实现其目标。 因此,请注意,避免大规模生产的明确正式合规计划的目的,例如标准化的“现成 手机号码数据 ”产品,作为必要的所有权而获得,而没有作为制定法律实体的忠实目的而实际实施。 由于这些原因,在第 14,133/2021 号法律的支持下,至少对于第 25 条第 4 段中提到的大型合同,招标必须规定中标者实施诚信计划最长期限为六(六)个月,因为这样的规则会引起经过深思熟虑的质疑,即它与公共采购的目的一致。 诚然,前款所提及的法。 律规定所包含的要求可以从某些方面来分析,它既是对可持续发展的刺激,而不必只考虑价格标准,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工具。公共合同固有的另一个目标是利益,这一概念有时与最低价格并不相符。 这样,国家通过重视遵守诚信政策的投标人,往往会尽量减少与合同控制相关的风险,从而获得无可争议的优势,因为它减少了滥用公共资金所产生的负面影响,同时考虑到:各国国内生产总值 (GDP) 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公共合同。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(OECD)等国际机构已经认识到诚信在公共采购中的作用,指出各国应“鼓励政府与私营部门密切合作,以维持高诚信标准,特别是在合同管理方面”。 同样,G20(巴西是其成员,占世界 GDP 的 90%)的指导方针也得到了呼应,建议该集团成员应在供应商之间的公共合同中促进诚信文化。 毫无疑问,采用廉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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